蒙草生态: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6-11 20:20:10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股东回报意识,充分维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障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特制定《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等的意见,着眼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战略规划、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求、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一年内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前,应通过投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等的意见,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综合考虑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因素,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股东分红规划的生效机制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