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3 15:32:05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67 号
二○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67 号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华懋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华懋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懋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华懋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华懋科技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懋科技系由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0年 6 月 30 日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懋科技现持有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6130C),华懋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吴黎明
注册资本 32,906.019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年 5 月 16日
经营期限 2002年 5 月 16日至长期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化纤织造加
经营范围 工;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运动防护用具制造;非医用日用防
护口罩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生产;其他未列明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懋科技最新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存在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记录。公司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下列情形:(1)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华懋科技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华懋科技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9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 3,5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14年 9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华懋科技”,股票代码为“60330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懋科技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2025 年 6 月 5 日,华懋科技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同日,华懋科技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关于〈华懋(厦门)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因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等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根据上述议案的内容,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公司披露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他公开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1 条、第 6.6.2条的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第 6.6.1 条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及《自律监管指引 1号》第 6.6.1 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核心技术人员,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社会融资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华懋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72 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分 3 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 12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均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