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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3 18:02:41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诚信形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值管理,即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通过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以及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二)整体性原则:公司遵循整体性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实时化、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将持续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
况,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ESG管理体系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团队负责,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市值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议通过市值管理的长期目标与计划: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分析公司市值的合理性,确定市值管理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市值管理的计划:市值管理计划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
(三)跟踪评估市值管理的计划和效果,完善和修订市值管理计划:市值管理计划在实施工作中,如发现方案与公司实际情况、外部市场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
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
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声誉和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合法合规地牵头完成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做好资本市场对接及沟通、舆情监测、定期市值表现跟踪
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公司、依法准许的其他市值管理适格主体,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二条 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同步提升。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结构,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产业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高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资产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公司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根据市场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定向增发、市场化债转股、公开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

第二节 权益管理
第十五条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积极引入长期资本,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东结构更加多元化和合理化,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稳定市场表现。
第十六条 研究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公司管理层、员工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第十七条 积极实施公司股东分红政策,维护股东分红权益。公司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吸引长线投资资金,提升公司声誉及信誉。
第十八条 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密切关注市值变动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市值的稳定。
(一)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等,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二)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适时研究、运用股份回购等权益管理工具,积极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促进公司市值持续增长;
(三)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四)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或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节 预期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
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四)通过建立、优化和维护投资者关系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公司网站、新闻媒体、公众号、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媒介工具,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值;引导中小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充分认知。
第二十条 资本品牌管理与价值传播
(一)明确公司资本市场定位,树立资本市场品牌,作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标签,发挥资本市场品牌优势,延伸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为公司带来溢价。
(二)通过梳理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成果、投资运作、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价值亮点,开展主动价值传播,引导市场对公司发展的认知,提升市场关注度。
第二十一条 舆情与危机管理
(一)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二)公司应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并设定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三)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高效调整相应工作重心。
(四)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2.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3.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要求,进一步健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提升公司透明度,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优化披露内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水平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
(三)增加必要的主动自愿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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