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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9:59:38

证券代码:300833 证券简称:浩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市浩洋电子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
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蒋伟楷、蒋伟洪、蒋伟 公司由蒋伟楷、蒋伟洪、蒋伟
权、林苏 4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权、林苏 4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并由广州浩洋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 并由广州浩洋电子有限公司整体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
8 月 9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为:914401137711795473。
914401137711795473。
3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的法定代表人。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7
第十九条公司总数为 12,649.05 万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12,649.0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8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划的除外。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式。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11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2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13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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