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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轮股份: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0 19:03:3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0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 40619-1 号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轮股份”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行权以及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 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以及公司董事会被授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等。
3、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就公司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事项,公司董事会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权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行权比 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2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
1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行权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前述情形,满足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 审 计 , 公 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4年度实现归
行权期 归母净利润 营业收入 母 净 利 润
各绩效指标权重 55% 45% 78,352.51 万元,
业绩目标达成率 ∑(绩效指标实际达成值/绩效指标目标值) 剔除股份支付费
(P) ×绩效指标权重 用 2,144.96 万元
2024 年归母净利润不低 2024 年营业收入不 影响后的归母净
3 第三个行权期 于 7.8 亿元 低于 130 亿元 利润为80,497.47
考核指标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万元,实现营业
收 入
P ≥ 100% X=100% 1,270,206.51 万
业绩目标达 80%≤P<100% X=(P-80%) 元,则业绩目标
成率(P) /20%*20%+80% 达成率(P)为
P<80% X=0% 100.73%,对应的
公司层面行权比
例为 100.00%。
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仍在职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 的 358 名激励对
考核挂钩, 象中:337 名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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