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21:50:17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5-058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8,693,594.34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占用资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照年利率 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5、针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7 月、8 月
以资金占用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资金占用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相关案件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通视信”)于 2024年 7 月获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民事起诉状》并下发了《应诉通知书》【(2024)粤 0104 民诉前调 15382 号】等相关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财务总监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4 民初 2737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 8,693,594.34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占用资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照年利率
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蓝宇、黄茂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7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马海钦、王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6、驳回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79,645.26 元,由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
担 79,234.39 元,由被告林竹在 79,234.39 元范围内、被告蓝宇、黄茂钦在 55,464.07
元范围内、被告马海钦、王迪在 39,617.19 元范围内连带负担;由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10.8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关联诉讼事项
针对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7 月、8 月以资金占用方宁
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及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其中资金占用方浙江余姚宏晟置
业有限公司余姚宏晟、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相关案件已终结,关于资金占用方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案件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281 民初 7548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8,693,594.34 元、利息 1,265,823.56 元(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止),合计 9,959,417.90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以 8,693,594.3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算的利息,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 81,516 元,由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共 35 起,涉及总金额 2,352.02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0%。 公 司 2024 年度诉讼、仲 裁情 况详见公司披 露于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 年年度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9月至2022年7 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15,58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资金占用仍未全部解决。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2 月 1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4 民初 27372
号】;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81 民初 7548 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