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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股份: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7 18:48:5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Add:6-7/F,HuayitaiInternationalPlaza,
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7层 No.418DongfengMiddleRoad,
电话:020-83379916 YuexiuDistrict,GuangzhouCity,
GuangdongProvince
Tel:020-83379916
WIN LONG LAW FIRM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2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季永峰律师、潘洁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5 年 6 月 27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
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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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六条和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于2025 年 6 月 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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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30在广东
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由董事长黄裕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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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015,07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0.33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436,8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00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8,27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2307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8,37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8,27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07 %。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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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 %;
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94%;
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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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94%;
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86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036 %;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弃权 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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