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蓉科技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30 17:40:06
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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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126-01 号
致: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控集团或收购人)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省工控集团的委托,指派蒋浩、谢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省工控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将其直接持有的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冶金)的 80%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省工控集团(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从而使得省工控集团间接拥有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代码:603327,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上市公司)权益,并成为福蓉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而编制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227 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取得收购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收购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收购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省工控集团、收
指 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购人
福建冶金 指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蓉科技、上市
指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福
南平铝业 指
建冶金的控股子公司,福建冶金持有南平铝业 50.98%的股份
冶控投资 指 福建冶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福建冶金的全资子公司
福建轻纺 指 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机电 指 福建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直接持有的福
本次无偿划转 指
建冶金的 80%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省工控集团
省工控集团因本次无偿划转导致其间接拥有福蓉科技权益,
本次收购 指
并成为福蓉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
省工控集团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
《收购报告书》 指
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收
指 《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购人章程
中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指
中国境内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中国境外 指 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国资委 指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顾问、兴业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 购 管 理 办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指
法》 号)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 号)
元、人民币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正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省工控集团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省工控集团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由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收购人现持有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 1 号福建机电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EM2RU08J
法定代表人:杨方
注册资本:80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研发;钢、铁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功能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电池制造;纸浆制造;纸浆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药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省工控集团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省工控集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省工控集团的《公司章程》、省工控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省工控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福建省国资委。
福建省国资委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责任,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依法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收购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上的公开信息,省工控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根据收购人的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省工控集团主要负责
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 名 职 务 性别 国 籍 长期居住地
杨 方 党委书记、董事长 女 中国 福建
侯孝亮 党委副书记、董事 男 中国 福建
黄金镖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男 中国 福建
李 翔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男 中国 福建
郑剑军 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财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