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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磁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1 18:01:38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153671403J。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42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767 万股,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nomag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工业区
邮政编码:231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24.754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信奉专业精
神,振兴民族产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磁性材料系列产品、直流电机
及部件系列产品、扬声器系列产品以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购股份数(万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股)
熊永宏 净资产出资 2,061 45.80 2007.11.9
熊咏鸽 净资产出资 747 16.60 2007.11.9
徐从容 净资产出资 315 7.00 2007.11.9
晏云生 净资产出资 261 5.80 2007.11.9
张剑兴 净资产出资 189 4.20 2007.11.9
万 遥 净资产出资 162 3.60 2007.11.9
张 勇 净资产出资 162 3.60 2007.11.9
盛作年 净资产出资 162 3.60 2007.11.9
李嘉月 净资产出资 53.25 1.18 2007.11.9
熊永新 净资产出资 40.5 0.90 2007.11.9

姚荣奎 净资产出资 40.5 0.90 2007.11.9
苏梅珍 净资产出资 39 0.87 2007.11.9
左本霞 净资产出资 37.5 0.83 2007.11.9
陈 娟 净资产出资 36 0.80 2007.11.9
吴淑英 净资产出资 32.25 0.72 2007.11.9
丁靖琳 净资产出资 31.5 0.70 2007.11.9
朱旭东 净资产出资 27 0.60 2007.11.9
祝君才 净资产出资 22.5 0.50 2007.11.9
左菊珍 净资产出资 22.5 0.50 2007.11.9
俞 熔 净资产出资 18 0.40 2007.11.9
葛志玉 净资产出资 18 0.40 2007.11.9
武宝兵 净资产出资 13.5 0.30 2007.11.9
熊言傲 净资产出资 9 0.20 2007.11.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24.754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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