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7-01 20:16:47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人登记表(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的第八条填写。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工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涉及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前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公司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
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
2.《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