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18:02:23
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6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
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即将任期届满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并相应修订《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公司章程”替换为“本章程”,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
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 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竞争力,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竞争力,
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公司、公司出资 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公司、公司出资
人和公司债权人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人和公司债权人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 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章》”)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3 第六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六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白云区高跨路 1 号。 白云区高跨路 1 号,邮政编码 551000。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4 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5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6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设立时发行
8 (新增) 的股份总数为 20,000,000 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 1 元。
9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508,784,205 股,均为普通股。 为:508,740,20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10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注册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12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