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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9:05:13

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
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11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 号核达中远通 A 座 1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厚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1,076,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20,786,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90,289,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6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673,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23,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49,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912,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 14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弃权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09,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91%;反对 14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82%;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7%。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3,227,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7%;反对 1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0%;弃权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贤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才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87,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11%;反对 18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45%;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章玉婷律师、李欣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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