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源股份:芳源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1 18:59:49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
督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
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总裁任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
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若干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
(一)热爱审计工作,忠于职守;
(二)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实施审计;
(三)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四)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开展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
(五)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六)严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机密;
(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下同)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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