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乐种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5:21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87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 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表决结果为: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履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人员构成和任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 新任委员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公司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述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该委员应立即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免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后生效。在此之前,辞职的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此之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该事项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召集人应当召集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和方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记录于会议记录。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会议开始前就会议通知时限提出异议,应视为已向其送达符合要求的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一人一票。
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委员只能接受不超过一名委员的委托。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会议通知中应当提供决策所需的全部相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六)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在线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采用电话、视频或类似通信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或非现场会议的委员采用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的,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书面表决票寄回公司。电话、视频、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表决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公司的书面表决必须与电话、视频、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电话、视频、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表决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会议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按照顺序统一对议案进行逐项记名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有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且会议主持人不能在会议现场知悉非现场参会委员的表决情况的,会议主持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全体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全部委员签名后生效。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案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决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或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行。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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