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乐种业: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5:21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93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6 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的发展战略、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按公司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十三条 子公司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协助子公司解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持。
第四章 人事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享有自主人事权。除公司派出人员外,子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招聘、辞退相关员工,但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及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向公司报告子公司涉及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报送重大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子公司不得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擅自披露、泄露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前,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章 监督审计和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公司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
(二)子公司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子公司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三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关于子公司绩效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子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未及时、适当报告相关重大信息的,由公司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子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制度,导致子公司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