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乐种业: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6:01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88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 修订《舆情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包括公司进行的全部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决策
第四条 除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的事项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2%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前述标准的,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发生相关投资事项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程序
第八条 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实际,由公司指定具体的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并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后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长进行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分析、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九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或对公司上下游产业链具有互补效用;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相关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需审计或评估的,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格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投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对外投资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时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结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同时,批准处置某一具体对外投资项目的主体的层级不应低于批准实施该对外投资项目的主体的层级。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指定具体投资项目收回和转让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作好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被投资方或其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因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