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乐种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5:21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89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2 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
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公司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的全部相关人员。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和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获取、披露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信息披露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应当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均为重大信息。所有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为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不属于上述情形,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要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亦属于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按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报送相关的书面材料。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需);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报告义务人应保证报送的书面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报告义务人补充相关书面材料,报告义务人应按要求补充。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报告相关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不能确定知悉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的,应当在当日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启动信息披露程序,对需要履行相应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全体董事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相关经办人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经办人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普遍关注但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项出现逾期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发生应报告的重大事项而未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未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或未及时回复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谴责等处分,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给予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