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乐种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5:21
证券代码:831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5-085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表
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列明的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产生时,内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报告义务人分别为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经理以及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规定事项,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的,公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形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发起相关事项时。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内幕信息披露前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朋友圈等网络途径发布公司内幕信息,防止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有关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立即删除信息,并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启动时,公司可以通过与交易对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等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等相关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公司股东、董事有上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上述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