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3 19:33:37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7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994,0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8%,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34 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涉及激励对象合计 7 人。
2、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2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事项。
(二)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由监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进行核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2025 年 6 月 7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公
示,公示期自 2025 年 6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6)。
(四)2025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2025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本次授予 7 名激励对象 994,070 股限制
性股票,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2 日。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7 月 3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 年 7 月 2 日。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34 元/股。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 7 人,授予数量 994,070 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次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数 划授予权益总 公告日公司股
量(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1 王国平 董事、总经理助理 165,678 16.67% 0.20%
2 叶剑飞 副总经理 207,098 20.83% 0.25%
3 包江峰 副总经理 207,098 20.83% 0.2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 人) 414,196 41.67% 0.48%
合计 994,070 100.00% 1.18%
注: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 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五)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派发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股票拆细等,按本计划同时锁定。若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需回购注销,公司依据本计划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予以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及各解限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以公司2022年-2024年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期 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以公司2022年-2024年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2025、2026两 期
年累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注: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含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10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无激励对象放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