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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高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25 19:00: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就《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6、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本次权益变动导致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9、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审查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批、审查程序及通过审批、审查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10、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12、本财务顾问已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订立财务顾问协议,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出了约定。
1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录

声明...... 1
目录 ...... 3
释义 ......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 5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2
五、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2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的核查...... 22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23
八、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2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2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29
十一、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31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31
十三、结论性意见 ...... 31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本核查意见、财务顾问核查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
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上市公司、公司、中晟高科 指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
千景投资
吴中金控 指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景控股 指 福州中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天凯汇达 指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华 指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证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千景投资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天凯汇达持有的中
本次收购 指 晟高科 27,883,5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35%)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伙)与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千景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
办公楼 3 层 10 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何从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81MA34WMDG43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经营范围 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工程塑
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塑
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

售;消防器材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家具销售;家
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品销售;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0-10-21 至 2070-10-20
通讯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
办公楼 3 层 10 室(自贸试验区内)
联系电话 0591-87619910
注:1、2025年7月11日,千景投资股东作出决定,拟将千景投资的注册资本由150,000万元减至30,000万元,并已进行减资公告(公告期限2025-07-15至2025-08-29);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千景投资实收资本为30,000万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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