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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6:46:34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9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邦智能”)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罡先生、姜宏先生、余希平女士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鉴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经到期,为保持信邦智能控制权的稳定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近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2020 年 6 月,李罡先生、姜宏先生、余希平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同意就行使信邦智能的股东权利(如有)和董事权利,以及行使信邦智能股东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集团”)、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信邦”)、南昌信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信邦”)及各方控制的其他信邦智能股东(如有)的股东/合伙人权利,各方同意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有效期自各方签署该协议之日起至信邦智能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37 个月之日止。目前该协议有效期已经届满,为保持
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协议各方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签
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 2028年 7 月 31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罡先生、姜宏先生、余希平女士分别通过信邦集团、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南昌信邦间接持有公司 37.88%、17.50%、7.77%的股
权,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63.14%1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约方:李罡、姜宏、余希平
1、各方一致同意,在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就与信邦智能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其在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的表决权。
2、各方一致同意,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或一方直接持有信邦智能的股份,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的各方或一方在信邦智能股东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与本协议其他方及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其在信邦智能的股份表决权。
3、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信邦智能章程的约定直接(如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或通过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向信邦智能股东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信邦智能股份中的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如无法取得持有上述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则该方不得向信邦智能股东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各方间接所持有的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主体的认缴出资为基础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股东/合伙人类型或任职。
4、各方应在信邦智能股东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直接(如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或通过各方控制的信邦智能股东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信邦智能股份中的过半数股份的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果没有形成持股过半数股东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本协议各方中届时直接和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最多的个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间接所持有的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主体的认缴出资为基础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1注:单项数据加总数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系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股东/合伙人类型或任职。
5、各方一致同意,在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
6、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信邦智能章程的约定向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信邦智能中的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如无法取得持有上述过半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则该方不得向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各方间接所持有的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主体的认缴出资为基础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股东/合伙人类型或任职。
7、各方应在信邦智能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就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届时持有本协议各方合计直接及间接所持信邦智能股份中的过半数股份的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果没有形成持股过半数股东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本协议各方中届时直接和间接持有信邦智能股份最多的个人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间接所持有的信邦智能的股份比例的计算方法,仅以各方对相关持股主体的认缴出资为基础计算,不考虑出资是否实缴及各方在持股主体中的股东/合伙人类型或任职。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罡先生、姜宏先生和余希平女士。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旨在保持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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