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7:35:39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5)067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了工商备案,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具体变更事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201.2279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56,201.227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第(六)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 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