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菱动力: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28 20:21:35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7 月 28 日
目录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1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42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54
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60
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65
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68
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71
八、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76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77
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78
十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79
十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83
十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85
十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94
十五、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96
修订说明
一、本次修订的规则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相关制度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相关制度无需修订的条款在对照表中未予以列示或以省略号表示,本次修订后的章程及相关制度原文详见公司2025年7月2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第二条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由成都市西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 公司由成都市西菱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 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号:510100000088712。 信用代码:91510100716037634G。
【修订】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修订】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3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务总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修订】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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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5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修订】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
6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7 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 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
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 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 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修订】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8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
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 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9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