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亚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18:30:05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 4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公司拟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一、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及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和
会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得转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