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方正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19:17:04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44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7月29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0,344.96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0元/股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
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三届监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现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有关事 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十
三届监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批复的公告》。
3、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十
三届监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7月29日为授予日,向225名激励对象授予10,344.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0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7 月 29 日。
2、授予数量:10,344.96 万股。
3、授予人数:225 名。
4、授予价格:2.4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排 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总额占授 占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予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陈宏良 董事长、总裁 406 3.92% 0.10%
王喆 董事、副总裁 144 1.39% 0.03%
周琳 财务总监 91 0.88% 0.02%
梁加庆 董事会秘书 83 0.80% 0.02%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 9,620.96 93.00% 2.31%
其他人员(不超过 221 人)
合计(不超过 225 人) 10,344.96 100.00% 2.48%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80.04万股。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228 人调整为
225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425 万股调整为 10,344.96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80.04 万股,其余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均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0,344.9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0 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无卖
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
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份额 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344.96 38,483.25 6,013.01 14,431.22 11,224.28 5,131.10 1,683.64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
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