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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2:42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分别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监事会情况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与职责。
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肖学慧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仍担任公司汽车项目处总监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肖学慧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分别通过吉安市明德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937 股,通过吉安市信德伟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9,500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4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肖学慧先生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及监事后,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在《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等相关承诺进行股份管理。
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彭威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仍担任公司应付会计组长职务;吴泽燕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仍担任公司法务经理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彭威女士、吴泽燕女士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或者“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简称及全称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公司章程》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第一条 为维护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吉安市满坤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吉安市市场公司系由吉安市满坤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吉安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60805672429045F。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其中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其中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808.6249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808.6249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
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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