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洁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30 17:44:3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 于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7 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节 正 文......5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4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及范围...... 15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6
六、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17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7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7
九、结论意见...... 17
第三节 签署页......1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华康洁净、上市公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华
司或公司 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考核管理办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法》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5 年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1 号》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145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接受华康洁净的委托,担任华康洁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四)公司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承诺函等,所提供的文件中所有的签字和印鉴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项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项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华康洁净系由其前身武汉华康世纪洁净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
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为“301235”。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682300843F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5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谭平涛
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718 号 3 栋
医疗器械二类生产: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第Ⅰ类、第Ⅱ类、
第Ⅲ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可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第
Ⅱ、Ⅲ类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含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
库);净化工程;医疗净化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空调系统
清洁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调试及维修;
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压力容器安装(1 级)、压力管
道安装(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GC2 级);消防设施工程;
经营范围 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放射防护设计与施工;气流物流系统的设
计、安装及维护;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集成、维护;实验室配
套设备、空气净化设备、不锈钢产品、建筑材料、电气材料、金属
材料、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品)、计生用品、日用百货、化工用品
(不含危化品)、五金配件、化妆品、办公用品的销售;净化工程
设备及配件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的维修;医院的后勤管理;医疗净
化、智能化、装饰、放射防护、医用气体、洁净厂房、净化实验室
工程等的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生产、销售
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技术服务;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
515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5162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