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30 18:00:13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按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负责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
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的有效运作,应当督导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推进企业法治工作建设,审核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审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计划及重大事项审计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相关法治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经委员提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需于会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交会议相关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会议通知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不应迟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明确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期限;
(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七)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不亲自出席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委员连续 2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纪委书记、董事会秘书、审计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外部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逐
项审议并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委员与所议事项利益相关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计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按年
度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在公司存续期间,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材料的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议事规则管理要求的单位或
个人,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及公司处分清单执行。
对于违反本议事规则管理要求但未触及公司处分清单的单位,由制度管理部门进行风险提示或责令整改。
对于违反本议事规则管理要求但未触及公司处分清单的个人,由责任部门或单位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或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
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