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未名: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21:42:39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ST未名 公告编号:2025-059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 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书。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次所认购的股份,每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8,000,000 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
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遵循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不得转让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