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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31:21

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5-063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本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时,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进行修改;在 5 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未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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