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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老六: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31:21

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5-072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人士;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超过0.2%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1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带有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以当面、通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政府批文等,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1、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日;
2、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3、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在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相关人员的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及时报告解除质押或者处置事项;
5、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报告诉讼、仲裁结果以及相关判决执行情况;
6、其他已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进展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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