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傅文昌)
公告时间:2025-07-31 20:26:14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悦科技
股票代码:6038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傅文昌
住所/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附表......15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简称 指 释义全称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 指 傅文昌
上市公司、永悦科技 指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江通讯 指 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傅文昌
本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指 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
易 指 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36,000,00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2%。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傅文昌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2319760908****
通讯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 否
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投资规划安排以及支持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新的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傅文昌持有上市公司 45,6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70%。
本次权益变动,傅文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6,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万江通讯。上述股份交割后,傅文昌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傅文昌 45,640,000 12.70% 9,640,000 2.68%
合计 45,640,000 12.70% 9,640,000 2.6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7 月 30 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万江通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甲方(受让方):广州万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转让方):傅文昌
(二)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永悦科技总股本的 10.02%的股份(截止本协议签署日,按照永悦科技总股本 359,344,440 股股份计算,折合为永悦科技 36,000,000股(普通股股票)),甲方拟受让的标的股份,转让每股价格为 6.336 元,本次交易转让总对价为 228,096,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 亿贰仟捌佰零玖万陆仟元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价格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交易安排以及关于标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的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甲乙双方应前往上交所办理关于标的股份的转让手续。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后 30 日内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如上交所针对本次交易提出问询的,则问询及回复时间不计算在前述 30 日内。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4,214,400 元(大写:人民币叁 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并在交割日后转换为本次交易对价款;
在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 159,667,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 亿伍仟玖佰陆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
在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相应登记凭证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人民币 34,214,4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标的股份交割后,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转让方或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乙方确认并保证,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乙方已在本协议中向甲方披露了其持有及控制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乙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前,乙方不会就所持标的股份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或实施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行为。
(四)税费承担
本次交易产生税费,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有重大不实的或存在虚假陈述的,均构成其违约,应在发生实质性违约之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协议交易金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在中证登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应于 2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超过 2 个自然日仍未全额退还,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以未退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及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免歧义,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一方发生的与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由协议签订地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七)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台风、洪水、连续48 小时以上暴雨等严重自然灾害和罢工、骚乱、暴乱、战争、产业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整。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及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从而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相应延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程度,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违约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转让方 转让股数(股) 质押股数(股) 质押股数占转让股数比例
傅文昌 36,000,00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