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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0:3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
相关的材料报战略委员会研究;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如有必要,公司经营管理层可邀请战略委员会委员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营管理层应做好考察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议或者委员的提议召开会
议,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经营管理层;如果委员会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补充说明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
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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