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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1 19:35:5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3年11月制定,2007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5年8月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搭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
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
(一)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接受调研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六)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七)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八)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按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证e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二)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三)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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