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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19:59:40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5 年 8 月)
根据《公司法》《关于发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为
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 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生。
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所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自其不再担任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 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撤换。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 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 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公司章程的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撤换。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
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部审计部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合。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向董事会报告或提
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
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行使下列的职权(《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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