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广信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8:51:13

证券代码:92003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6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1:《关于修订<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公司
董秘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人员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荐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主管领导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分阶段进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经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秘办,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董秘办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股份数及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中介
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或知悉的相关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各方,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北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北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按规定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筹划决策过程中各项关键时点的时间;
(二)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三)相关人员的签名。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发生涉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或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达董秘办。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时,由公司经办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所登记的知情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秘办;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送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具体要求按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本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

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