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8:51:13
证券代码:92003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2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7:《关于修订<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以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北交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
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及本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拟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
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