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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尔: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5 20:21:17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64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4 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
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者豁免:
(一) 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 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 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 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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