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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尔: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5 20:21:17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75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
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査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五)有权对违反财经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审计处理意见,有权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可釆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査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
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部控制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或检查等。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
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
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
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釆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
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
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
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釆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
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书面
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
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
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査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司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审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
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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