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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达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5 20:21:17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59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被提名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按照《独董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条件及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规定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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