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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密新材: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6 18:11:03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2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 案 6.20:《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 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且
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
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 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
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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