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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8:18:43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8
转债代码:118056 转债简称:路维转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77,621,4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7,621,4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8 月 18 日(因 2025 年 8 月 17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
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 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33,600 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33,333,6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4,871,32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8,462,274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 股的限售股),
涉及 4 名限售股股东,对应股份数量为 77,62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15%,
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年 8 月 1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和 2023 年 5 月 22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5 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3,333,600 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 60,000,120 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93,333,720 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4 名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有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3、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雄安路维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持股 5%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肖青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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