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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铖昌: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20:41:50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ST铖昌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调整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股东大会”的表述变更为“股东会”,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一元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一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9,046,247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611.4901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20,611.490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义务。 同种义务。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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