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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远钴业:对外担保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8:35:12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
2017 年 3 月 11 日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2020 年 9 月 8 日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上市后生效)
2022 年 9 月 13 日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2024 年 5 月 14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
【尚待】2025 年 9 月 23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五次修订
中国·赣州
二〇二五年九月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确需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且
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
任的;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担保事项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
公司总经理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
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除经过公司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外,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保证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
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行政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并应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经办、审计部协助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 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 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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