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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现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8 19:58:0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现金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审批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理财、证券投资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现金管理原则:
1、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2、公司从事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收益为目标。其中风险类现金管理行为应当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3、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4、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第二章 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现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同时,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拟签订的风险投资合同、协议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监督。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情形。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报公司现金管理评审小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现金管理实施方案,经相关人员审批后,由财务部负责方案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财务部组织专门的团队具体执行现金管理计划,建立控制风险的过程跟进机制,定期评估现金管理产品效果,及时调整现金管理策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首席执行官(CEO)、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跟进完成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到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出具分析报告,对该项目的经济效果及投资过程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风险类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监督。必要时提交现金管理评审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金管理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现金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作废。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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