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8 21:04:43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李虎先生直接持有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83,586,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6.84%),为公司控股股东。田华女士通过泰安金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淮安金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前后均为同一主体,以下简称“金程源”)、深圳市银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 888,05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9%)。李虎先生、田华女士系夫妻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相集合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1%)。其中李虎先生计划减持不超过 5,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41%),田华女士计划通过银程源减持不超过 2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
2、若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授予登记或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或减持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李虎先生、田华女士(二人系夫妻关系)。其中,李虎先生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586,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36.84%;田华女士通过金程源、银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888,05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9%。
具体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直接/间接持有公司 占公司总股
股份数(股) 本比例(%)
1 李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83,586,629 36.84
董事长
2 田华 实际控制人、董事 888,051 0.39
总计 84,474,680 37.23
注:(1)公司总股本按本公告披露前总股本 226,890,028 股计算。
(2)田华通过金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4,741 股,通过银程源间接持有股份 283,310 股。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夫妇,自公司
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1 日上市以来其从未减持公司股份。其中,在本次减持前,
李虎先生自筹资金认购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02,960 股(2024 年
度权益分派后变更为 1,824,144 股)。本次减持原因主要系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该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4、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51%)。其中李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94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53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00%);田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增发股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授予登记或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或减持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如下表所示:
直接/间接持有 本次拟减持 拟减持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公司股份数(股) 股份不超过数 公司总股本
量(股) 比例(%)
1 李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83,586,629 5,480,000 2.41
人、董事长
2 田华 实际控制人、董事 888,051 220,000 0.10
总计 84,474,680 5,700,000 2.51
备注:
(1)公司总股本按本公告披露前公司总股本 226,890,028 股计算。
(2)田华通过金程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04,741 股,通过银程源间接持有股份 283,310 股,此次田
华减持股份均为银程源平台间接持股。李虎、田华本次拟减持数量均未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时,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三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承诺
(1)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前
述转让限制承诺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其不减持公司股票;
(4)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李虎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认购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认购对象)/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自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锁定本单位(认购对象)/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不得进行流动转让。
本人所认购的上述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对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的《特定期间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
(1)自德明利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2023 年 6 月 29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不
存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德明利股票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德明利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本企业具有约束力。本人/本企业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存在减持情况的,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德明利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本人/本企业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及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四)股东金程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股东银程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方均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未出现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将根据公司股价、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为李虎先生,实际控制人为李虎先生、田华女士(二人系夫妻关系)。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李虎先生、田华女士在下列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