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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22:40:51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
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财
务报告信息;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七)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融资的计划;
(三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三十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四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十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四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如
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规定向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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