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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精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1:4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委托,对参与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新精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8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以下简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 江阴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阴金投”)
3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4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祺柒号”)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5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6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川技术”)
7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船投资”)
8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雷利”)
(一)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
1. 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5年7月21日
备案时间 2025年7月29日
备案编码 SBBR32
募集资金规模 7,20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实际支配主体
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
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
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
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
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
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华新精科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
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华新精科
家园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 投资人情况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合同签署单 对应资管计划 认购资产管理
号 姓名 职位 核心员工 位 参与比例(%) 计划金额(万
元)
1 郭正平 董事长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37.74 2,717.00
2 郭斌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华新精科 16.67 1,200.00
3 郭云蓉 董事、总经办主任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6.71 483.00
4 郭婉蓉 董事会秘书、副总 高级管理人员 华新精科 5.56 400.00
经理
5 吴科 生产运营副总经理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6 吴卫新 铁芯事业一部生产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总监
7 周宜存 技术总监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8 季红军 品质总监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9 李述孟 营销总监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10 李平 设备工程总监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11 丛言伊 注塑总监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合同签署单 对应资管计划 认购资产管理
号 姓名 职位 核心员工 位 参与比例(%) 计划金额(万
元)
12 林文芳 铸铝总监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150.00
13 钱洪峰 铁芯事业二部生产 核心员工 华新精科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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