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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7:18:26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保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和咨询活动,检查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目标实现。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对象是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及合营公司等(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
第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和其他重要经营的决策会议。
(二)及时获取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信息,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审计计划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息化系统等,被审计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或借故推诿。
(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可通过访谈、函证或座谈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检查和指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审计信息。
第四章 审计分类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检查、分析和评价所属单位对于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环节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测试主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经济纠纷、法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对舞弊情况的审计,对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题审计等。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业绩、资产质量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存在问题和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对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主要是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财务收支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与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
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保
证审计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于现场审计结束前,就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书面签署意见;不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一般审计项目可于现场审计结束时完成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署,重大复杂审计事项可延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取得签有书面意见的审计工作底稿六个工作日
后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重大或复杂审计项目可延时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要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事项要在征求有关职能部
门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定后,下达附有正式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机构在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审计成果利用机制,将审计整改纳入后
续审计范围,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审计档案,定期移交本单位
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要执行回避原则。对其执行审计任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审计报告制度,需及时上报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
(三)拒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需上报的审计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各所属单位与各部门要支持内审工作,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业务发展的需要,负责拟定与本规定相适应和配套的有关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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