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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9:06:15

证券代码:002050 证券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5-079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8 号)核准,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30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筹得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46.9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8,753.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27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将“年产 6,500 万套商用制冷空调智能控制元器件建设项目”及“年产 5,050 万套高效节能制冷空调控制元器件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年产 5,050 万套高效节能制冷空调控制元器件技术改造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投入新募投项目“浙江三花智能驱动未来产业中心建设项目”、将“年产 6,500 万套商用制冷空调智能控制元器件建设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三花智能驱动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农业银 投入新募投项目“浙江
行股份有限 19525201040129421 29,572.788216 三花智能驱动未来产业
公司新昌县 中心建设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三花智能驱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525201040129421,截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29,572.788216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浙江三花智能驱动未来产业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9,572.788216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凯、曲娱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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